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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专项操作细则(沪浦知局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规[2021]1号),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定,现将《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专项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
2021年7月27日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专项操作细则
为增强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规〔2021〕1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注册登记、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二条 资助内容
本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形式,主要资助以下项目:
1、知识产权重点项目配套资助
国家级奖项资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金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每项可给予资助3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银奖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项可给予资助10万元。
市级试点示范单位资助:对当年度被批准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事业单位,按1:1给予配套资助。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试点示范期限为两年;立项后预拨不超过专项资助总额60%的资金,经验收通过后拨付尾款。
2、知识产权企业资助
国外发明专利资助:企事业单位应优先申请市级专利资助政策,每件专利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对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每件专利可给予2万元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区级培育企业资助:对同时符合条件⑴⑵⑶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有知识产权创新工作的优先),并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试点示范单位。
⑴设有独立知识产权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授权发明专利4件以上,近3年累计发明专利申请5件或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2件以上;有效注册商标2件以上,且主商标注册满2年。
⑵知识产权年度工作经费占当年研发投入的10%或5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平均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其中含知识产权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60%以上。
⑶暂未列入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
企业管理能力提升资助:对新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或副高级以上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在职且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可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的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服务机构成长性资助: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且设立年限不超过三年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给予资助20万元。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给予资助20万元。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给予资助30万元。
服务机构能力建设资助:对新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或副高级以上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在职且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的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
服务机构促进运营资助:对服务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促成专利交易许可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按年度专利运营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与服务机构成长性资助从优不重复享受。
海外维权服务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为浦东的企事业单位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提供法律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且每年服务对象超过10家,组织海外知识产权公益培训等服务2次以上,形成法律环境报告或预警报告2份,一次性资助20万元。
4、知识产权运营转化资助
知识产权保险资助: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可按实际支付的保费总额的5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高价值专利产业化实施资助:企业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且该发明专利已经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实施后产品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每家企业可给予资助10万元。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
专利运营转化资助: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机构,设有知识产权转化运营中心,推动科技成果形成高价值专利,且实现专利交易许可的,可按年度专利运营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标准必要专利池建设资助: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国家或上海市行业标准制定的,以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为核心,牵头构建专利池,入池国内发明专利数量30件以上(或国内发明专利和通过PCT途径授权的国际专利均为10件以上),并开展市场化运营的,经审核,可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5、知识产权保护资助
维权资助: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中依法维权并成功,按其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等合理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涉及海外维权的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与海外维权服务资助从优不重复享受,与知识产权保险资助项目不重复享受。
调解机构资助: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涉及浦东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成功结案的,依申请,成功结案数满20件的,资助10万元,成功结案数每增加20件资助5万元,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三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专项申报指南”所发布的条件和内容,在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综合监督服务平台上在线申报。
第四条 审核和资金拨付
申报项目由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操作机构受理、审核,报区知识产权局批准。拟立项的项目,经公示后,由区知识产权局发文。
对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项目的资金拨付,每年由区知识产权局申请预拨资金,依条件直接拨付资助资金,年度项目资金情况向基金办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监督检查
区知识产权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与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履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附则
申报单位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本操作细则与张江科学城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七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知局[2019]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