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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法之规定,中国对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年终再进行清缴的方式征收。
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间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比如,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三、汇算清缴的对象
汇算清缴的对象有两个: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免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个项目和处理要点
1、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范围
3、劳动保护性支出
4、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定义
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7、运输费用
8、管理费用
9、开办费支出
10、业务招待费支出
11、差旅费
12、会议费
13、咨询费支出
14、绿化费支出
15、财务费用
16、固定资产的"成本调整"
17、装修装潢支出
18、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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